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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徐朝磊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徐朝磊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6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南路**号青山南苑*幢*层*******号。负责人:谢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祥,该行职员。被告:徐朝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告徐朝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徐朝磊已死亡,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