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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赵呈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帅,赵呈峰,李军,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帅,男,1989年1月19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赵呈峰,男,1988年2月10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12月13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汉王路东侧沿街。法定代表人:徐允响。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帅、赵呈峰、李军、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徐沛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赵帅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帅、赵呈峰、李军、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帅、赵呈峰、李军、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徐沛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