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睿与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柏林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柏林分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883号原告王睿,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曹明文、檀晓卓,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204。法定代表人刘射虎,经理。被告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柏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1号华林国际商业广场B座5层5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射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睿诉被告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兰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柏林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睿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