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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167刘翠平与耿继孝、赵连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平,耿继孝,赵连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167号原告:刘翠平,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继孝,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连侠,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刘翠平诉被告耿继孝、赵连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以徐州双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借据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凭证,载明“本公司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的理念,有雄厚的实体为您的金钱保驾护航。让您的金钱无风险高利润,为您更好的理财”。同时本院2017年3月27日受理的张兴旺诉徐州双全商贸有限公司、耿继孝、赵连侠(2017)苏0312民初2938的民间借贷纠案,2017年7月25日受理的马功元等诉徐州双全商贸有限公司、赵连侠(2017)苏0312民初6858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均具有该类似借款借据。耿继孝为徐州双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本案审查查明的事实已经基本符合非法集资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刘翠平、王新强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至铜山区公安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