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殷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玲,张新荣,李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殷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玲,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新荣,男,1952你看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钢四一区。被执行人李爱兰,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钢四一区。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与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