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殷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玲,张新荣,李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殷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玲,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新荣,男,1952你看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钢四一区。被执行人李爱兰,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钢四一区。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与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新荣、李爱兰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