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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丁丽与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丽,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韦斯德商务中心2号楼4F。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丽,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丽因与被上诉人银川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已设定抵押,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上诉人没有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和案结事了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争春审 判 员  张 婧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