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均宁与徐敦晖、景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宁,徐敦晖,景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243号申请人:张均宁,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徐敦晖,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景慧清,女,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均宁与被申请人徐敦晖、被申请人景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11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敦晖、被申请人景慧清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