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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西炜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牛跟上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炜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牛跟上,石家庄煤炭经营行业协会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炜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侯村乡侯村村。法定代表人李军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永,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跟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煤炭经营行业协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双全,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国,工作人员。上诉人山西炜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跟上、原审被告石家庄煤炭经营行业协会合作经营���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