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89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东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