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59张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859号罪犯张琴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张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琴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张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财产刑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