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关振峻与李一洪、徐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振峻,李一洪,沈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78号申请人关振峻,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李一洪,男,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沈艳凤,女,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申请人关振峻与被执行人李一洪、徐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振峻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关振峻与被执行人李一洪、徐富明达成和解,申请人关振峻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巍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