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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860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延龙诉被告湟中县田家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龙,湟中县田家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宋延龙诉湟中县田家寨镇人民政府行 政 赔 偿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青8601行初27号原告宋延龙,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宋延福,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系原告宋延龙之弟。被告湟中县田家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法定代表人韩生奎,任湟中县田家寨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龙诉被告湟中县田家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宋延龙提出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问题经沟通后已达成协议,矛盾已得以化解,因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延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龙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宝禄审判员  管 宁审判员  王 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淑英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