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忠、赵巧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忠,赵巧丽,孙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忠,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赵巧丽,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建达,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巧丽、孙建达银行存款151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