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艳与余祥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艳,余祥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1号申请人秦艳,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余祥英,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秦艳与被申请人余祥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秦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祥英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x号xx-x号房屋【(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29xxxx)和丰都县xx街道xx路x支路x号xx单元x-x住房【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68xxxx】。申请人秦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x号xx-x号【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0029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秦艳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