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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艳与余祥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艳,余祥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1号申请人秦艳,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余祥英,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秦艳与被申请人余祥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秦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余祥英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x号xx-x号房屋【(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29xxxx)和丰都县xx街道xx路x支路x号xx单元x-x住房【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68xxxx】。申请人秦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x号xx-x号【证号:渝(2017)丰都县不动产权0029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秦艳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