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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弟元诉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弟元,陈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刘弟元,男,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陈吉,男,汉族,住什邡市。刘弟元诉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吉的银行存款1041.51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