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宜州市安马乡古育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州市安马乡古育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安马乡古育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罗玉梅,村委主任。被执行人黄韦山,男。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安马乡古育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韦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06年9月3日至2016年的土地承包租金共计7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1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两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81执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