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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樊世炎、黄岭玉等与许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世炎,黄岭玉,许辉,万霞,万娟,万某,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03号原告:樊世炎,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工人,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岭玉,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工业大学财务处会计,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辉,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万某(系许辉三姨),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万霞,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万某(系万霞三姐),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万娟,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惠萍(系万娟姐姐),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特别授权)被告:万某(系万霞三姐),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亮,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樊世炎、黄岭玉与被告许辉、万霞、万娟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永来审 判 员  刘红芸人民陪审员  刘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