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王小红;李京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618号王小红,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新世纪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XX****XX李京定,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金融大酒店楼下无限极专卖店,联系电话188XX****XX王小红申请李京定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