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清曦与沈红海、张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清曦,沈红海,张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968号之一原告:肖清曦,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重、黄森敏,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沈红海,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张爱枝,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肖清曦与被告沈红海、张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肖清曦以被告沈红海、张爱枝已主动表示愿意分期分批偿还本案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清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清曦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为9330元,由肖清曦负担。审判长 陈 金 钰审判员 郭升人民陪审员蔡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建 萍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