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国强、陀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强,陀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陀小冬,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县。申请人沈国强与被执行人陀小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陀扬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