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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炎坤、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炎坤,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杭州精工铸造有限公司,衢州衢农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黄水明,姜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炎坤,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农市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4663X。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被执行人杭州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东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7881-4。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被执行人衢州衢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农市路72-1幢206、207室,组织机构代码:670254130。法定代表人任四海。被执行人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属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3038740。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被执行人黄水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姜梅兰,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作出(2017)浙0803执8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44053334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水明的部分房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水明、姜梅兰所有的位于衢州市银桂小区66幢房屋(房产证号:20××07、20××08;土地证号:1-2009-3-51343)及黄水明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南滨花苑二区7幢1单元15**室(房产证号:3/105202;土地证号:1-2008-1-15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