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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献平与武汉圣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平,武汉圣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427号原告:张献平,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敏,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名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圣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新兴街30号。法定代表人:夏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平与被告武汉圣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张献平负担。审判员  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