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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后珍、张宗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周后珍,张宗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老龙村*组。法定代表人:王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学,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后珍,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和,男,1969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上诉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后珍、张宗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屹审判员  汤玉审判员  邢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