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3672黎安合与陈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安合,陈霞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672号原告:黎安合,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霞松,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黎安合与被告陈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黎安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安合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晴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