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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传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传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传能,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传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于佛山市顺德区,故根据前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