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77号原告高某某,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马某甲,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上午九时许,在xx乡百佳超市附近,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将二原告致伤,经法医鉴定,二原告均为轻微伤。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人身损害共计31726.89元,其中医疗费17426.89元、误工费3150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人身损害共计15146.45元,其中医疗费6921.45元、误工费3150元、护理费945、住院伙食补助36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某、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33000元(当庭付清),此赔偿为终结性赔偿;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