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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400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蒋某,男,汉族,1990年8月1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