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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建明与乐都县申万森建材厂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明,乐都县申万森建材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245号原告宋建明,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凯,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都县申万森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申万森,村民。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建明与被告乐都县申万森建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宋建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  余存同审判员  李浩清审判员  时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