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宇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宇,陈臣,孙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91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7年1月7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威,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臣,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1月7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建忠,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琪,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1月7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洪生,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丹、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宇及辩护人孙威、被告人陈臣及辩护人高建忠、被告人孙琪及辩护人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按照事先约定,由陈臣将被害人王某甲约至指定地点,戴宇和孙琪实施抢劫。在被害人将车停在安居小区1号楼西楼头处后,陈臣谎称下车取钱,之后戴宇、孙琪从后门上车,用刀威胁王某甲及其儿子康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王某甲家人筹钱过程中,戴宇、陈臣通过电话后,戴宇、孙琪逃离作案现场。指控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犯抢劫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戴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劫取财物并放被害人王某甲及康某某回家,是犯罪中止;戴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因为戴宇父亲住院无钱付医疗费及戴宇负有外债的情况下,戴宇才实施了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不大,希望对戴宇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陈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臣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应对陈臣免除处罚。被告人孙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孙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琪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且三被告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应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预谋对被害人王某甲实施抢劫,由陈臣将王某甲约至指定地点后,戴宇、孙琪实施抢劫。2017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臣以与被害人王某甲一起做直销并缴纳会费为由,骗取王某甲信任后与王某甲见面。王某甲开车接到陈臣及王某甲儿子康某某后,陈臣按戴宇的指示将王某甲骗至阜新市市北教堂即安居小区1号楼西楼附近,陈臣谎称下车取钱让王某甲在此等候。随即被告人戴宇、孙琪从王某甲车后门上车,用刀威胁王某甲(王某甲手指被刀划伤)及王某甲儿子康某某,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5万元。王某甲按戴宇的要求与朋友王某联系并让王某将5万元送至体育场。因怀疑王某甲朋友报警及康某某哭着要将其仅有的50元钱给戴宇,戴宇与陈臣电话联系协商准备放弃抢劫行为。孙琪驾车行至玉龙路万达工地东侧时,戴宇、孙琪下车逃离。2017年1月7日,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民警分别在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大街某室内将戴宇抓获;在阜新市细河区旱河小区东门加洲宾馆666房间内将陈臣抓获;在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某室内将孙琪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日12时左右,一个姓陈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想参加我们组织(金建康保健品)的年会,让我去取会费。我开车到长营子接到陈老弟后,到课后班接了我儿子。陈老弟在我车里一直用手机发着信息。后来陈老弟说让我开车带他去市北教堂附近取钱。然后我在教堂西边第一栋楼楼西头的自行车道上停车,当时是19时30分左右,陈老弟让我在这等他,他上楼去给我取钱。陈老弟刚下车不到1分钟,有两名男子上了我的车,两人头部都带着帽子,只有眼睛露在外面,一名男子身穿红色羽绒服、另一名男子身穿黑色大衣。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副驾驶后面的座位上一只手捂着我儿子的嘴、一只手拿刀架我儿子脖子上,身穿黑色大衣的男子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用刀架在我脖子上不让我动,让我拿5万元钱,我说我钱包在我老公那。身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让我给我老公打电话,让我老公张罗5万元钱。然后我给我老公打电话让我老公给我打5万元货款。过了一会儿,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张罗了5万元现金,钱送到哪,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让我告诉我老公把钱送到体育场。然后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说我老公肯定报警了,我就一直劝这名男子。我儿子康某某哭着从兜里拿出仅有的50元钱说“叔叔,我把钱都给你”。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说不行就放我走吧,说我老公肯定报警了。我说我手机有定位,不报警我老公也知道我在哪。然后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让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开车,我下车后坐到副驾驶后面。在这期间我跟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说我就这么一个孩子你放他走吧,把他放在阳光水岸门口就行,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让我儿子走了,但是我儿子不走。在外环路快行驶到高铁的高架桥时,穿黑色大衣的男子接了个电话说,“我不要了这钱,把这娘俩放了吧,是死是活,我不能对不起良心,这个小男孩把兜里的钱都拿出来了,我就服了,我也有孩子,我肯定不能伤害孩子。”然后穿黑色大衣的男子让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停车,停车后穿黑色大衣的男子对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说,找个能打车的地方把我人们娘俩放了。然后车在玉龙湖附近路边停下,这两名男子下车就走了。我马上开车走了,然后就报警了。我右手的中指处被刀划伤了。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2017年1月2日晚上6点半左右,我妈妈在阜新市第十一中学接我上车,当时车里有个姓陈的男子。后来姓陈的男子让我妈开车到市北教堂取钱。在我妈开车去教堂的路上姓陈的男子一直打电话。到教堂后姓陈的男子让我妈把车停在教堂信号灯向北的马路牙子上的第一个楼西侧,然后他下车了。他刚下车有两个人就上车了,坐我后面的人用左手捂着我的嘴,右手拿着刀放在我脖子右边。坐在我妈后面的男子用左手勒着我妈脖子,右手拿刀架着我妈不让我妈动,跟我妈要钱。我妈说钱在她对象那,她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我妈后面的那个男子让我妈给我妈对象打电话要5万元钱,我妈打完电话后,我妈让捂着我嘴的人把我放开,然后和那个男子互相撕扯了几下,我妈的右手被刀划破了。我妈对象打电话问把钱送到哪,我妈后面的那个男子下车打了个电话,然后坐在我后面的男子开车,我妈坐在我后面了。一路上我妈就劝坐在后面的男子别犯法了。后来那个男子说“我现在想把你放了,你老公那边肯定报警了,我去取钱就是自投罗网,钱我也不要了。”后来那个男子又接了个电话说“我看那孩子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了,把我感动了,实在不行,咱把他俩放了吧。”这个男子就让开车的那个男子停车,把我们放了。然后我妈开车就走了,我妈报警了。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日18时许,我对象王某甲开车到长营子接陈臣,陈臣想和王某甲做直销。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接到王某甲的电话,让我给她打5万元货款。我当时就怀疑了,王某甲平时打货款最多不超过4000元,而且我和王某甲一起生活,我挣的钱都交给王某甲保管,我手里没有钱,我感觉王某甲应该被抢劫了,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过了会儿我给王某甲打电话问张罗钱后把钱送哪去,王某甲说去体育场,我更确定王某甲出事了。我下楼就到城东派出所报警了。民警带着我往体育场方向走,快到体育场时我接到王某甲电话说她和儿子被放了。5、被告人戴宇的供述,证实我和陈臣、孙琪是通过借民间高利贷认识的。2016年12月中旬,我们三个商量去抢钱。陈臣给了我和孙琪每人一个头套、一把水果刀。孙琪从微信上认识一个直销的女子挺有钱。2017年1月2日上午,陈臣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跟那个女子约好了晚上见面,晚上就抢她了。晚上6点左右,陈臣给我打电话说那个女子他已经约好了,再给我安排孙琪帮我抢钱。过了十多分钟孙琪来矿总院找我,我和孙琪见面后给陈臣打电话,陈臣问我去哪,我让他带着那个女子去市北新村那边。陈臣说这个女的开的是白色大众保罗,车上还有一个孩子,他到地方后就下车,车门不锁,然后我和孙琪从后门上车。我和孙琪到市北教堂后,过了会儿陈臣打电话告诉我他和那个女子到了。我看见陈臣下车后,我和孙琪就上车了。我从左后门上车,孙琪从右后门上车,上车后我就用左手勒住了那个女的的脖子,右手拿刀逼着她。孙琪也勒住坐在副驾驶的那个男孩的脖子,当时那个女的用手反抗,手划到了刀上,这时候坐在副驾驶的男孩说“叔叔你别伤害我妈妈,我这有50元钱给你”。这时候我看了一眼认出这个女的是我儿时的邻居叫王某甲。我跟王某甲说不伤害她和孩子,想抢点钱,给我拿5万元钱。王某甲说她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她说打电话让她老公给她打5万元钱,我同意了并让她跟她老公说打5万元货款(在这期间我与陈臣通电话说对方肯定报案了,咱就别干了)。王某甲老公问把钱送到哪,我让王某甲说把钱送到体育场附近。王某甲把电话挂了后我跟王某甲说这钱我不想要了,我不想伤害她和孩子,我让孙琪开车溜几圈。后来我接到陈臣的电话,我跟陈臣说放弃吧,陈臣说那咱不干了,找个地方给她放了吧。当车开到大外环时,我下车又给陈臣打电话说我一会儿找个宽敞的地方就给她放了,陈臣说行。然后我让孙琪把车停下,我和孙琪下车的时候跟王某甲说声对不起,王某甲就把车开走了。我把作案用的头套和刀都扔了,孙琪把头套也扔了。我当天穿的是黑色衣服,孙琪穿的是红色羽绒服。6、被告人陈臣的供述,证实我和戴宇、孙琪都欠高利贷还不上了,所以我们三个研究想抢点钱还高利贷。我买了两个帽子和两把水果刀。孙琪说他微信里有一个女的做直销的挺有钱,他和这个女的一起吃过几次饭,他俩认识所以他不能约这个女的出来。然后孙琪把这个女的微信(微信名叫王某乙)给我了,我以做直销的名义和那个女的聊天。后来我听戴宇他妈说这个女的叫王某甲。2017年1月2日上午9点左右,我欠钱的人给我打电话跟我要钱,我实在是没有钱,所以想必须得干了,所以给王某甲打电话以交年会钱为由约她晚上出来。然后我给戴宇和孙琪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我在矿总院将事行准备好的帽子和刀给了戴宇,戴宇让我带着王某甲去市北教堂。我上王某甲的车后跟王某甲说去市北那边取钱。王某甲把车开到市北教堂附近停下,我跟王某甲说去楼上取钱,让她在这等我,然后我就下车了。后来我给戴宇打电话跟他说我害怕了,戴宇说他感觉王某甲对象报警了,手机定位了,我说那就快点跑吧,然后我就挂电话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戴宇给我打电话说他准备把王某甲和王某甲儿子放了,他也害怕了,钱不要了。后来戴宇就把那娘俩放了。抢劫当天戴宇穿黑色衣服。7、被告人孙琪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左右,陈臣跟我说他想抢个人,弄点钱还债,他说还有个人介绍给我认识,我们三个人一起抢点钱。我当时欠小额贷款公司近3万元钱。后来陈臣给我介绍了戴宇。我、陈臣和戴宇都欠小额贷款公司钱,所以陈臣说抢钱还债我就动心了。后来陈臣问我身边有没有有钱的女的,我突然想到了做直销的王某乙,我跟陈臣说这个女的有点钱。后来陈臣说他把王某乙的情况跟戴宇说了,戴宇说先了解了解情况。我把王某乙的微信给了戴宇和陈臣。2016年12月28日,戴宇给我打电话说他跟陈臣研究好了就抢王某乙了,我说行,定好哪天告诉我就行了。2017年1月2号下午5点多,陈臣给我打电话说他晚上把王某乙约了出来,我们晚上动手抢她,然后陈臣让我去找矿总院找戴宇。我找到戴宇后,戴宇给陈臣打电话让他带着王某乙去市北教堂附近,戴宇给了我一把水果刀(之前陈臣给过我一个红色套头的帽子),戴宇让我控制那个女的的儿子,我不用说话。我俩到市北教堂附近后,将头套戴上,手里拿着刀。过了一会儿,过来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停在了市北教堂西侧马路东侧附近,陈臣从车上下来后走了。我和戴宇过去上了王某乙的车。戴宇坐在主驾驶后面,我坐在副驾驶后面,我用手捂着王某乙儿子的嘴,另一手拿刀。戴宇跟王某乙要钱,王某乙说现在车上没有钱,钱都在她老公那,戴宇让王某乙跟王某乙老公要5万元货款,然后把钱送到体育场。戴宇跟王某乙说她老公肯定报警了,然后我坐到主驾驶位置,王某乙坐在副驾驶后边位置了。我开着车往外环方向走,走到外环都是修理部的地方停车,戴宇下车打了一个电话后上车让我找个地方停车,我俩下车就走。然后我开车从大外环往东走到万达工地东侧把车停下,我俩下车就走了。在车上的时候,戴宇打电话说,他看着那孩子哭成那样他于心不忍,不干了,一会儿把车停下我俩就走了。王某乙跟戴宇之间有肢体接触的时候,王某乙手划破了。8、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辨认出陈臣是约其见面的人,陈臣、戴宇、孙琪辨认出王某甲是他们抢劫的被害人及作案时所用的帽子和水果刀。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戴宇、陈臣、孙琪分别指认现场情况。10、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帽子(一个灰色针织帽子、一个红色针织帽子)、水果刀(一个绿色把的水果刀、一个橘黄色把的水果刀)并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1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均系被抓捕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持水果刀抢劫,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手指受伤,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得到被害人王某甲谅解,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戴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动取他人财物并放被害人回家,系犯罪中止;戴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对戴宇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陈臣辩护人、孙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臣、孙琪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三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戴宇、陈臣、孙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被告人陈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三、被告人孙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