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传香与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香,苑仁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369号原告:何传香,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苑仁栋,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何传香与被告苑仁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传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10392元。事实和理由:经别人介绍,原告跟着被告在淄博建筑工地上干活,被告带工,原告跟着被告干了六个月的活,每天160元,除已经支付的,还下欠1039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传香与其他工友等87人已就本案标的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2016)鲁0305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正在二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传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