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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霞、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8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英,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26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698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