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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祝琦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89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琦,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月青,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系被告人祝琦之母。辩护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琦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琦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月青、辩护人杨文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底,罪犯张月青(系被告人祝琦之母,2016年12月20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为其子祝琦之妻刘某1患有精神病,治疗花费大,不能干家务,遂产生将其出嫁后获取彩礼之恶念,即电话委托周某为刘某1介绍婆家,周将刘某1介绍给同村村民惠某1之子。之后的一天,张月青同祝琦带领刘某1在洛南县“新宴酒店”与惠某1一家三口相亲,吃饭期间张月青谎称自己是刘某1的“二姑”。后张月青与周某电话确定了看家日期。3月初一天,张月青指使祝琦带领刘某1到大荔县惠某1家,并叮嘱若刘某1询问,即告知她去找工作,双方见面后因惠某1家无法拿出张月青要求的彩礼,次日二人便返回家中。2016年3月10日,刘某1与祝琦协议离婚。邢某1得知周某为洛南一女娃找婆家,便委托其给儿子邢某2介绍,周又联系村民李某1,由二人做媒。4月初,张月青同祝琦带领刘某1在洛南县眉底街道饭店与媒人周某、李某1及邢某1一家三口相亲,期间张月青再次谎称自己是刘某1的“二姑”,刘某1的父母在去世前曾委托其给刘某1找婆家,祝琦系刘某1“表哥”,同时为取得对方信任,张月青拿出刘某1的户口本、离婚证等示人,并谎称刘某1愿意嫁给邢某2。4月12日,张月青指使祝琦将刘某1带至邢某2家,并叮嘱祝琦在刘某1与对方领取结婚证后要将彩礼及时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次日,二人赶至邢某2家。4月14日,刘某1与邢某2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李某1在当地一邮政储蓄银行给张月青汇款过程中,周某电话告知其刘某1不愿结婚,即停止了汇款。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被拐卖期间,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祝琦患有癫痫,其2016年3月初的一天、4月13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祝琦、罪犯张月青的供述和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祝琦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祝琦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月青、辩护人杨文斌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法定代理人张月青提出,责任主要在她自己,其子从小患病,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祝琦系从犯;2、被告人祝琦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祝琦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祝琦患有癫痫病,生活还需其母照管。综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祝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张月青(已判处)因为其子祝琦之妻刘某1患有精神病,治疗花费大,不能干家务,遂产生将刘某1改嫁后获取彩礼之恶念,即电话联系其以前认识的渭南市大荔县周某,委托其为儿媳介绍婆家。周某即给同村村民惠某1之子惠某2介绍了刘某1的情况。双方后在洛南县永丰镇永丰街某饭店见面相亲,期间张月青谎称自己是刘某1的二姑。同年3月份一天,张月青指使被告人祝琦带领刘某1到惠某1家,并叮嘱若刘某1询问,即告知是去找工作。因惠家经济困难,拿不出张月青要求的彩礼,次日被告人祝琦带刘某1返回洛南。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祝琦和刘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大荔县邢某1闻讯周某为洛南一女娃找婆家,便委托其给儿子邢某2介绍,周又联系了村民李某1,由二人做媒。数天后,周某、李某1和邢某2等人来到洛南县保安镇,与张月青等人见面,期间张月青再次谎称自己是刘某1的二姑,祝琦是刘某1的表哥,同时为取得对方信任,张月青拿出刘某1的户口本、离婚证等示人,并谎称刘某1愿意嫁给邢某2。被害人刘某1因迫于张月青平时在家中的威慑力,当面答应愿意与邢某2结婚。张月青同时与媒人周某、李某1商定,刘某1和邢某2在大荔县领取结婚证后要给其一定彩礼。同年4月13日,被告人祝琦受其母张月青指使,将刘某1哄骗至大荔县邢某2家。次日,刘某1与邢某2在大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邢某2家人当日将40000元彩礼交给李某1,李在大荔县邮政储蓄银行准备给张月青汇款时,接到电话说刘某1不愿意结婚且要求回家,李某1即停止汇款。刘某1后将其婆婆张月青想卖掉她的真实情况告诉邢某2家人,被告人祝琦在媒人周某的盘问下,也说出其母张月青拐卖刘某1的真实目的。被告人祝琦回家后,刘某1仍在邢家,并和邢某2共同生活。刘某1之母刘某2同年5月得知其女被拐卖的情况后报警,要求查处。2016年5月18日,洛南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大荔县邢某2家,将被害人刘某1成功解救。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被拐卖期间,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祝琦患有癫痫,其2016年3月初的一天、4月13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祝琦能如实供述其伙同其母张月青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及被告人祝琦的到案情况。2、洛南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祝琦出生于1991年5月13日及其他个人信息情况。3、洛南县保安镇XX村卫生室医师刘某3出具的被害人刘某1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害人刘某1曾在该卫生室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4、被告人祝琦和被害人刘某1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刘某1和被告人祝琦于2016年3月1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祝某1由祝琦抚养。5、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T137)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被拐卖期间,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6、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T273)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祝琦患有癫痫,其2016年3月初的一天、4月13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本院(2016)陕10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祝琦之母张月青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8、证人祝某2证言证明,祝琦患有癫痫病,是他小时候患的病,他发病时其见过两次。祝琦比较诚实,性格内向,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与邻居还能和睦相处。9、证人祝某3证言证明,祝琦平时傻乎乎的,反应迟钝,但与邻居关系和睦。10、证人祝某4证言证明,祝琦患有癫痫病,说话没底气,不好动,不惹事,与邻居关系较好。11、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其系洛南县保安镇XX村卫生室医生。2015年张月青曾带其子祝琦和儿媳刘某1前来住院治疗,经其诊断祝琦患有癫痫病,刘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曾给他们对症治疗。12、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刘某1系其弟弟的女儿,其弟弟和弟媳已去世,刘某1是其抚养长大的。2014年11月刘某1与祝琦结婚。2016年5月7日,其给刘某1打电话未接通,次日其和张月青一起到邢某2家,见到刘某1后,她说是她婆婆张月青把她卖到那里的,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指着张月青说,张月青把她卖了两次,她要杀张月青,这时被邢某2家人夺下菜刀。后其将刘某1带回洛南,并到保安派出所报案。同时证明,2011年8月份,刘某1出现自言自语等症状,其带刘某1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住院治疗了两次,但刘某1生活不能完全自理。13、证人邢某2证言证明,2016年春天,其父邢某1去大荔县修车,听人说有个对象,其父亲就让人打听,后听周某说对方要55000元彩礼。在其和刘某1在洛南相亲见面后,过了几天,祝琦将刘某1带到大荔,其二人就登记结婚。后刘某1说她不愿意,其即告知媒人停止给张月青汇款。14、证人邢某1证言证明,2008年其子邢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脑子受伤,并留有后遗症,至今未婚。2016年4月初的一天,其听说村里一户人家给娃找一个洛南的媳妇没说成,其就联系媒人周某了解情况,让周给其儿子说媒。在双方见面后,其问刘某1是否愿意嫁给其儿子,刘说愿意,媒人告诉其彩礼要55000元,其表示同意。同年4月13日,祝琦带刘某1来到大荔县,次日其子邢某2和刘某1就领了结婚证。后给张月青汇彩礼钱时,刘某1说不愿意,其就要求停止汇款。1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和周某曾给邢某2介绍对象。2016年3月份的一天,周某带了一男一女到其家,次日那两个人就走了。一周后,周某给其说邢某1的儿子没有媳妇,要不把上次来的女娃介绍给邢某2,其说让双方见面了再说。双方见面后都表示愿意。同年4月14日,其和邢某1、周某、邢某2、刘某1等人一起到大荔县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当日吃完饭后,其和祝琦到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准备给张月青汇彩礼钱,祝琦填写好汇款单把40000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正要办手续时,邢某1打电话说刘某1不愿意了,先不要打钱,其就停止汇款,后才得知实情。1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张月青打电话让其在大荔给一个女娃找个对象,其介绍给同村的惠某1的儿子,因张月青要52000元礼金,这家人拿不出来,也就算了。邢某2他爸邢某1后来让给他儿子介绍,其和张月青联系后,双方在洛南县保安镇相亲。邢某1回去确定了结婚日子是同年4月13日,张月青要求结婚证领后,把钱汇到她的银行卡上。次日其到邢某1家问祝琦,祝琦说了实情,他是刘某1前夫,并不是女娃的表哥,是他妈让他这样说的,还说刘某1脑子有毛病,结婚后看病花了不少钱,她娘家不管,他才离婚的,这时其才知道张月青把他骗了,即告知邢某2家人。同年5月初,刘某1她妈和张月青来到大荔县,其赶到邢某2家,听说刘某1要拿刀杀张月青,闹得很凶。1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一天,其一家三口在洛南县保安镇与给儿子介绍的对象刘某1见面。同年4月14日,刘某1和邢某2登记结婚后,刘某1一会说愿意和邢某2过日子,一会又不愿意。当晚,刘某1给其说张月青是她以前的婆婆,经常骂她,这次过来说是给她找个好人家过日子,等把对方的钱骗到手,就接她回去。其通过和刘某1交谈,发现刘脑子不够数,智力低下。过了半个月,李某1到其家,说要5000元说媒辛苦费,其就给他5000元。1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邻居李某1带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并说这两个人是表兄妹关系,其给登记了两间房子住宿,李某1说是给那个女的介绍对象,详细情况不清楚。19、证人邢某3证言证明,2016年前半年,其听嫂子张某说给邢某2找了个对象叫刘某1,刘某1的养母和张月青后来到其嫂家,其当时也在场,刘某1说张月青把她卖了,到厨房拿菜刀要砍张月青被拦挡,后刘某1的养母和张月青走了。20、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初的一天,其让周某给邢某1的儿子说媒,周表示同意。同年4月14日,邢某1的儿子和那女娃到大荔县民政局领结婚证。后邢某1把彩礼钱交给媒人李某1,让李去汇款,这时女娃说她不愿意了,就没有实际汇款。2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和祝琦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祝某1。2016年3月10日,祝琦之母张月青和其吵了一架,就让其离婚,其不愿意,祝琦之母威胁说必须离婚,其就和祝琦协议离婚了。其离婚后仍住在祝琦家里,祝琦之母不让其出去。有一天,祝琦之母说给其寻下活了,其以为是出去打工挣钱,后在保安镇,见到了邢某2等人,其就和邢某2把结婚证领了。发生这事主要责任在祝琦和他妈张月青,因祝琦太老实啥都听他妈的,其才被骗到大荔县。其到大荔县来过两次,都是事前张月青和大荔县的介绍人联系好,让祝琦将其带过去,其不愿意,一路上祝琦劝说她要愿意,当时说是出去打工,后才知道祝琦和张月青将其卖给大荔县人。22、同案已决犯张月青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给大荔县周某打电话,让周给儿媳找个家,周说当地一个家还可以,其让祝琦把刘某1带到男方家,结果对方拿不出彩礼,就算了。2016年4月初的一天,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给娃又找了一个家。双方后一起吃饭时,刘某1就和那青年男子到隔壁房间谈了十几分钟,两人都说愿意结亲。2016年4月13日,其让祝琦带刘某1到大荔去,并说结婚证办好之后就把钱打到其卡上。次日下午,祝琦打电话说刘某1不愿意了,李某1不给汇款了。同年5月的一天,其和亲家刘某2到邢某1家,刘某1说是其把她卖到大荔的,已卖过两次,还拿菜刀要杀人。这几年,其给祝琦和刘某1看病花了三万元左右,祝琦和刘某1结婚时给刘某2拿了56000元礼钱,其意思让刘某1离婚后住其家,再给刘找个对象,让男方给些彩礼钱,以弥补给刘某1看病和当时给付彩礼的损失。23、被告人祝琦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患有癫痫病。2014年11月8日其和刘某1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儿祝某1,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刘某1离婚后住在其家,其母亲认识了在其村上贩卖苹果的大荔县人周某,让周给刘某1找个对象出嫁。刘某1和邢某2见面后,其在2016年4月13日带着刘某1到大荔县两宜镇,次日,刘某1和邢某2在大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和媒人李某1后到银行给其母张月青汇彩礼款时,接到电话说刘某1不愿意结婚,李就停止了汇款。其给周某说明实情后回家。向邢某2家要彩礼钱,是其母的意思,其也不想要,是其母指使下去邢某2家的。之前其母让其带刘某1到大荔,那家人拿不出彩礼钱,其和刘某1在大荔县住了一晚就回来了。同时证明,刘某1患有精神分裂症,衣服洗不干净,做饭不知多少,管不了娃,不能独立干农活,与其相处还可以,但与其母经常吵架。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琦明知被害人刘某1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仍以出卖为目的,假借介绍对象之名,将被害人刘某1哄骗至渭南市大荔县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琦犯拐卖妇女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祝琦在伙同其母张月青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祝琦两次拐卖妇女,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祝琦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印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