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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明员、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员,徐爱民,孙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52号申请人:于明员,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徐爱民,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孙承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明员与被申请人徐爱民、孙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明员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爱民、孙承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明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爱民、孙承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童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