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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兴朝与奚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朝,奚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425号原告:张兴朝,男,194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张兴朝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侠,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尤力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朝与被告奚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张兴朝已预交),由张兴朝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