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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志良与黄双文、永德县班卡乡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良,黄双文,永德县班卡乡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初26号原告:李志良,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永德县,被告:黄双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住永德县,被告:永德县班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德县班卡乡班卡街。法定代表人:孔春,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熙,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良与被告熊老发、永德县班卡乡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良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李志良负担。审 判 长  李正富审 判 员  潘濑锶人民陪审员  唐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