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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新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胡新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97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晋江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胡新江,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织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2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告人胡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在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520音乐吧”,被害人李某1酒后与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王某1的朋友被告人胡新江及“小浪”、“二江”、“小老云”等人(均另案处理)见状即持啤酒瓶追赶、踢打被害人李某1至“520音乐吧”旁边小巷内,致被害人李某1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左腕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左胸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告人胡新江于2017年2月2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新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艾某、杨某、龙某、王某1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诉请判令被告人胡新江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4824.7元。并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胡新江的其他民事诉求。被告人胡新江称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并当庭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赔礼道歉。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因本案受伤后入住晋江市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824.7元。因被告人胡新江当庭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胡新江的其他民事诉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住院病历、收费票据、鉴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江结伙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新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结伙持械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向被害人李某1赔礼道歉,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诉请判令被告人胡新江赔偿其因本案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的损失,合法、有据,可根据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计算,为人民币4824.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胡新江的其他民事诉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新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胡新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8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