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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培梅、高崇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梅,高崇阳,孙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培梅,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高崇阳,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孙广珍,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梅与被执行人高崇阳、孙广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