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培梅、高崇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梅,高崇阳,孙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培梅,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高崇阳,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孙广珍,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梅与被执行人高崇阳、孙广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