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丽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端,女,1987年4月1日出生,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与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54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置业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置业公司的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通辽市,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蓝盾公司对置业公司的上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蓝盾公司提交的《钢木防火防盗门供应合同》、《防火门供应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盾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通辽市西部城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