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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玉玲、祝双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祝双根,北京祝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被执行人:祝双根,男。被执行人:北京祝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王玉玲与祝双根、北京祝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