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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宏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杨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杨素青,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杨素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第00291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素青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宏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杨素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素青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京中信执字第00291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陈宏发现被执行人杨素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素青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宏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