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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学文等7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学文,刘生涛,白仲文,吴守武,罗春俊,杨振宏,张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39-2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学文,男,汉族,白银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平川区水泉镇五级街。被执行人刘生涛,男,汉族,平川区水泉镇教管中心教师,住平川中区建设路。被执行人白仲文,男,汉族,平川区水泉镇教管中心教师,住平川区景秀园。被执行人吴守武,男,汉族,白银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平川区水泉镇五级街。被执行人罗春俊,女,汉族,白银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平川区水泉镇五级街。被执行人杨振宏,男,汉族,白银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平川区水泉镇五级街。被执行人张俭,男,汉族,白银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平川区水泉镇五级街。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学文等7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04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