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炳纯、黄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纯,黄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000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纯,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黄傲,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张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