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张国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106303-8。法定代表人:胡树凯,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国文,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与张国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文将罚款肆万元,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国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文已履行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国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崇魁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垂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