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大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文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福春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王世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学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