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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志新、李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志新,李伟,陈祥顺,许玉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新,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芳,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应城市。上诉人许志新因与被上诉人李伟、许玉芳、陈祥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志新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但上诉人许志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志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