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375号原告:黄某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雷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