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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雷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375号原告:黄某某,女,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雷某某,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