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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王健、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王健,张勇,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321号之一原告:王云霞,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王健,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全,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吴静,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王云霞与被告王健、吴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健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2%月息支付至款清之日)、承担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被告张勇、吴静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9日,被告王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间为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2月7日,月利息2%,逾期归还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由被告张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当天通过银行汇款交付了借款。被告吴静与被告王健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被告王健在借款到期后分文未还,被告张勇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吴静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如上诉请。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云霞与案外人赵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诈骗罪,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健诈骗犯罪事实中,包括了涉及向赵某的借款50000元,该笔50000元借款与现本案原告起诉诉称中所涉50000元借款为同一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所涉借款,公诉机关已作为被告王健涉嫌诈骗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故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