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建超与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郭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健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88号原告:薛健超,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郭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278号华凌二手车市场。经营者:郭军,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郭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男,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郭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职员。原告薛健超与被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郭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薛健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健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健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43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8.63元,由原告薛健超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薛健超2218.63元。审判员 王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振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