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35号原告:林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青岭村木漏湾。法人代表:邵贵生。原告林志强与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林志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强撤诉。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