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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35号原告:林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青岭村木漏湾。法人代表:邵贵生。原告林志强与被告玉林市晶细锆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林志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强撤诉。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