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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刘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刘远芳,李儒新,李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被执行人:刘远芳,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儒新,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秀,女,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远芳、李儒新、李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荆裁【2017】3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辰羲 来源: